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08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06号
施行日期1999年08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9〕10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川府〔1999〕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四川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 四川省作为人口大省和国家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及天然林重点保护地区,各类用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 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48.86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10.4万公顷,有计划地安排退耕还林33.33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1.4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4.95万公顷,做到省域范围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按不含生态退耕面积计算),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541.81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1.79%。
四、 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成都平原和盆地丘陵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土地整理和农田基本建设,保护林地的人文、自然风景资源;川西南山地地区,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综合开发山地资源,有计划地实施陡坡耕地退耕还林和坡耕地改梯田;川西北高山高原地区,要因地制宜安排林牧用地,大力开发和建设草地,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五、 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 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四川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四川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