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5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8〕75号
施行日期1988年05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一月八日《关于乌鲁木齐与阿拉木图通航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开辟乌鲁木齐至苏联阿拉木图的客货运输航线。
二、 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由乌鲁木齐现有机构负责。
三、 乌鲁木齐至阿拉木图航线的走向、飞行高度和正式开航时间,由中国民航局报总参审定后实施。
四、 中苏互设办事处、互派考察组及航班安排等具体事项,由中国民航局商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统一对外交涉。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