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4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第64号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建立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浙政发[1993]第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萧山市城区北侧,东至新浙赣铁路,南至北塘河,西至城厢镇兴议村,北至解放河。面积为九点二平方公里。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要贯彻统筹规划、分期实施、稳步发展的方针,首期开发面积三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