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第162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鲁政发[1992]第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但不得援例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他政策。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至长峰河,西至青岛路,南至凤林路,东至海埠路,规划面积为五点七二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