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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1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1〕24号

施行日期2001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国务院各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公文工作中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的问题

国务院已经三令五申,国务院领导同志也多次要求: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不得将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仍未认真执行这一规定。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再次对此作出批示,要求国务院办公厅督促各部门认真落实。为此,进一步提出以下要求:

(一)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国务院各部门不得将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

(二)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送情况报告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送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也可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但必须附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三)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领导同志处收到需要国务院审批而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即转国务院办公厅处理。对于符合要求的,国务院办公厅将按规定程序呈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呈报。


二、 关于公文及配套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一并报批的问题

为确保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更及时、有效地贯彻实施,今后,各部门报送的需要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代拟稿,或者需要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公文,凡需配套制定实施细则的,原则上应将实施细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审批。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将实施细则一并报批的,应予以说明。否则,国务院办公厅将按程序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三、 关于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的问题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独立负责地处理。但是,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其是。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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