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08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1〕51号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对现存计划外烟厂处理意见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对现存计划外烟厂处理意见
(一)在全国现存五十家计划外烟厂中,同意你局在《请示》中提出的保留十九家、合并保留十一家、转产三家、关停十七家的方案(具体名单见附表)。
(二)确定保留、合并保留的烟厂为国家批准的地方烟厂。现行隶属关系、纳税渠道不变;生产规模不准扩大,产量以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平均产量为基数,统一纳入国家计划,原辅材料按下达的生产计划供应;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产品实行地产地销,价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三)确定转产的烟厂,其转产方向和现有厂房、设备、剩余产品的处理及人员的安置等,均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妥善解决;烟草部门在烟叶基地的建设、原辅材料的加工等方面对转产烟厂所在地区要尽量给予照顾。
(四)对确定关停的烟厂,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达成的协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五)对保留、合并保留、转产的烟厂,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国家批准的地方烟厂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 认真执行烟草专卖的法律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烟草行业的宏观管理
自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国家对计划外烟厂多次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次解决计划外烟厂问题,是作为遗留问题的特殊情况作一次性处理的。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今后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并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
(一)当前烟草行业产大于销的情况十分突出,各地一律不得新建计划外烟厂。原已关停和这次确定关停的计划外烟厂,今后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生产。烟厂的技术改造都必须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上档次、增加出口为重点,不得扩大生产规模。
(二)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任何企业不得生产烟草专用机械,经批准的生产企业,其烟草专用机械产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分配,不得自行销售。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下来的烟草专用机械,必须在国家或省级烟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就地销毁,不得转移。
(三)所有烟草生产企业都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如超计划生产,其超产部分的税收全部上交中央财政。改变现行卷烟税超收基数分配办法,由环比改为定比。
(四)关于扩大烟草产品的出口问题,请国家烟草专卖局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表: 现存计划外烟厂处理情况表
省(区) 保留烟厂 合并保留烟厂 转产烟厂 关停烟厂
四川省 宜宾卷烟厂 泸州卷烟厂 武陵卷烟厂* 达县、犍为、剑阁、石柱* 、彭水* 烟厂
陕西省 永寿卷烟厂 汉中卷烟厂二分厂 延长卷烟分厂 榆林卷烟材料厂
贵州省 兴义卷烟厂* 六盘水卷烟厂* 凯里烟厂*
广 西自治区 浦北卷烟厂* 博白卷烟厂* 桂林卷烟厂* 荔浦卷烟分厂* 贺县烟厂*昭平烟厂*
湖北省 咸丰卷烟厂* 大悟卷烟厂 巴东卷烟厂* 郧阳卷烟厂 长阳卷烟分厂* 鄂西烟叶复烤厂* 襄阳、白果、随州、谷城、宜城、老河口烟厂
江西省 广丰卷烟厂 井冈山卷烟厂 兴国卷烟分厂
湖南省 隆回卷烟厂 桑植卷烟厂* 永顺卷烟厂* 新田卷烟分厂 江华卷烟分厂* 乾州卷烟分厂*
黑龙江 孙吴卷烟厂
河南省 周口卷烟分厂 新蔡烟厂
辽宁省 凤城烟叶复烤厂*
福建省 永定卷烟分厂
广东省 廉江卷烟分厂 汕头、珠海烟厂
合 计 19 11 3 17
* 为少数民族地区烟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