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国务院法制办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度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把政府信息公开与坚持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相结合,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贯彻信息公开
2008年,我办进一步扩大行政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等的外,将审查修改的24部行政法规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这些草案分别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教育督导条例草案、公路保护条例草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草案、烈士褒扬条例草案、博物馆条例草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彩票管理条例草案、基础测绘条例草案、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草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草案、城市商业网点条例草案、经济责任 审计条例草案、 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草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条例草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草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草案、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草案、 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草案、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其中,选取8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案通过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有力的支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国际研讨会的形式,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论证,努力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在法规审查工作中,既听取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又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既听取执法部门的意见,又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既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又听取地方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的意见。同时,加强与学术界的联系,在立法工作中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中确立的重要制度,请专家充分论证,努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 制定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指南》明确了我办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我办在政府法制工作中制作、获取,以纸质或者电子文档形式记录、保存的,并被列入《目录》的政府信息。《目录》规定了3大类6小类的信息公开情形。3大类包括:已经制定的行政法规和与政府法制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情况;申请行政复议须知。6小类包括:行政法规;与政府法制工作密切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情况;地方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情况;部门规章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情况;向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受理范围、办理程序、申请期限等。
三、 将我办审查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
2008年,我办审查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共30件,全部及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予以全文公开,并在中国法制出版社每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中全文刊发,方便公众查阅、了解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 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和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公开
2008年,我办共收到备案登记的地方性法规429件、地方政府规章617件、部门规章160件,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中登载目录或者刊发全文。将有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法律、法规、答复,行政复议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予以公开。
五、 及时公开对现行行政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情况,保障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依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07年初,国务院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清理。我办明确要求开门清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确保社会公众对清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要采取了以下四种方式:一是全面征求各地方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各地方、各部门共对655件行政法规提出7561条清理意见和建议;二是通过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等新闻媒体和网络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社会公众共对182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提出1130条清理意见和建议;三是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委托24名专家对405件行政法规逐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深入基层,召开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听取意见。在综合分析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办对列入清理范围的655件行政法规,提出了继续有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的建议。2008年1月15日,第51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49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