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06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53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使用“中国航海博物馆”馆名的请示》(沪府〔2006〕46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市在建的航海博物馆名称可定为“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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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航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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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年07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6〕53号 施行日期2006年07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使用“中国航海博物馆”馆名的请示》(沪府〔2006〕46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市在建的航海博物馆名称可定为“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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