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发文日期1981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1981年4月1日)
靖江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1980年12月30日靖革计计(80)字第306号文《关于请予解释侨汇购、建住宅中几个问题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城市房产税的减税,税率、税额的变更或停征,均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情况决定。因此,靖江县有关房产税的问题,请直接与江苏省税务局联系解决。
二、 凡户口在农村的归侨、侨眷、用侨汇在农村利用老房改建楼房或在原有房基上建房是否需要办理征地手续问题,可按照当地一般对待农民的惯例处理。
三、 用侨汇在城市建造住宅,要以建公寓式住宅为主,以节约用地。所谓特殊要求,是指建造独门独院的住房。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统战对象或知名人士,如有建造要求,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但要从严掌握。县镇可按此精神掌握,但需经县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 房屋售价按《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造住宅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由县主管部门批准。
五、 向侨汇建房提取筹建行政管理费是在建房出售或集资统建的情况下才提取,由筹建单位收取,作为他们筹建住宅的行政管理费。凡用侨汇自建或翻建住宅,不收筹建行政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