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5年0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监复〔2015〕166号
施行日期2015年02月28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中建财务有限公司:
《中建财务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业务范围的请示》(中建财务综字〔2015〕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批准你公司新增以下业务:
(一)有价证券投资(股票投资除外)。
二、 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有价证券投资(股票投资除外)。
三、 此文可在你公司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文件(银监复〔2011〕639号)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作废。
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银监会及北京银监局报告。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