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21号
施行日期1995年03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请示》(鄂政发[1994]7号)和《关于设立宜昌市猇亭区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1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宜昌市设立猇亭区,以原猇亭镇的行政区域为猇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桐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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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3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03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21号 施行日期1995年03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请示》(鄂政发[1994]7号)和《关于设立宜昌市猇亭区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1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宜昌市设立猇亭区,以原猇亭镇的行政区域为猇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桐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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