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57号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3]5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将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为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3]34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为“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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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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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3年08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3〕57号 施行日期2003年08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3]5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将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为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的请示》(苏政发[2003]34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扬州雕版印刷博物馆”冠名为“扬州中国雕版印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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