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5年06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5〕53号
施行日期2005年06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5〕2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惠州出口加工区,云南昆明出口加工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吴中出口加工区、吴江出口加工区、扬州出口加工区、常熟出口加工区,四川绵阳出口加工区,辽宁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江西九江出口加工区,河北廊坊出口加工区,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区、福清出口加工区、泉州出口加工区。
二、 上述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出口加工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四至范围(见附件)进行规划建设。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筹建工作,待条件具备后,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鉴于江苏吴中、吴江、扬州、常熟和江西九江、河北廊坊、湖南郴州、浙江慈溪、福建泉州等9个出口加工区所在的省级开发区尚未通过全国开发区清理整顿,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相应的省级开发区通过审核验收并确认出口加工区在开发区内后,再报送出口加工区的具体建设方案,由你署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开工建设。
三、 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抓紧完善出口加工区的准入退出机制,制订具体操作办法,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要研究采取措施将出口加工区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新增项目逐步引入出口加工区内,实现对加工贸易的集中规范管理,坚决防止新的重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附件:18个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
序号 出口加工区名称 规划面积 (平方公里 ) 四至范围
1 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 3 东至沪嘉浏高速公路、西至盐铁河、南至宝钱公路、北至张江门泾
2 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 1.36 万顷沙镇十涌至十一涌、凤凰大道至蕉门水道
3 广东惠州出口加工区 3 东至澳头新桥立交桥、西至板樟岭、南至西四大道、北至西三大道
4 云南昆明出口加工区 2 东至南昆铁路、西至开发区二期主干道、南至大羊甫、羊堡车站一线、北至云南大学软件学院
5 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 1.66 东至科技大道及江阴区界、西至通江大道、南至新竹路、北至沿江公路
6 江苏吴中出口加工区 3 东至吴淞江大道、西至郭巷大道、南至绕城高速绿化带、北至新车郭路
7 江苏吴江出口加工区 1 东至苏嘉杭高速公路、西至京杭大运河、南至夏家浜河、北至龙字湾路
8 江苏扬州出口加工区 3 东至新扬圩路、西至扬子江路、南至邗江河、北至施沙路
9 江苏常熟出口加工区 0.94 东至电厂路、西至一纵道路、南至建新塘、北至沿江高等级公路
10 四川绵阳出口加工区 0.56 东至樊华林桥、西至边堆山石桥铺大桥、南至高新区古泉村、北至安昌河
11 辽宁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 0.62 东至昆明湖街、大明湖街、西至松花湖街、南至沈辽路、北至花海路、星海路
12 江西九江出口加工区 2.81 东至白马岭、西至昌九高速公路、南至双瑞路、北至彭塘湾
13 河北廊坊出口加工区 0.5 东至京津塘高速公路、西至锦华道(南北边界具体以界址点控制)
14 湖南郴州出口加工区 3 东至塘溪大道、西至林邑路和福城大道、南至福源大街、北至苏仙大道和郴资大道
15 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 2 东至四灶浦江、西至咏春河、南至滨海一路、北至九塘
16 福建福州出口加工区 1.14 东至长安港区10号码头、西至长安投资区长顺小区项目用地、南至闽江、北至104国道
17 福建福清出口加工区 0.81 东至经十路、西至新厝旗山、南至新江疏港公路、北至纬八路
18 福建泉州出口加工区 3 东至市外环路、西至曾岭村、南至324国道、北至五道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