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10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92号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琼府[2002]4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琼山市和海口市秀英区、新华区、振东区、以原琼山市和海口市原秀英区、新华区、振东区的行政区域设立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
二、 秀英区辖海口市原秀英区的行政区域和原琼山市的石山镇、永兴镇、东山镇以胶遵谭镇以海榆中线公路为界的西侧地区,区人民政府驻秀华路。
三、 龙华区辖海口市原新华区的行政区域和原琼山市的龙桥镇、龙泉镇、新坡镇、遵谭镇以海榆中线公路为界的东侧地区以及府城镇的薛村、大样村,区人民政府驻民声东路。
四、 琼山区辖原琼山市的府城镇(薛村、大样村除外)、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旧州镇、三门坡镇、甲子镇、大坡镇和海口市原振东区的国兴街道以及蓝天街道的米铺居委会、道客居委会,区人民政府驻建国路。
五、 美兰区辖海口市原振东区的行政区域(国兴街道和蓝天街道的米铺居委会、道客居委会除外)和原琼山市的灵山镇、美兰镇、三江镇、大致坡镇,区人民政府驻振兴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海口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