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8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90号
施行日期1994年08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新政发[1992]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新市区的地窝堡地区,东至太原路,西至乌昌公路,南至河南路,北至迎宾路。规划面积为4.3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为1平方公里。
二、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引进外资兴办工业和科技型项目,积极扩大出口,促进全市工业结构的调整,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 要加强对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坚持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