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0〕5号
施行日期1990年02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安徽、黑龙江、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遵照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制做国徽要研究用其它材料替代铝合金和金箔,以节约紧缺物资和降低成本的意见,安徽省岳西县玻璃钢工艺制品厂研制出了用玻璃钢和化工颜料制做的国徽。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初步鉴定,基本符合标准。为实际检验玻璃钢国徽的质量,国务院办公厅决定先在你省(区)试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试挂玻璃钢国徽的范围是县(市)级人民政府,规格为六十公分。
二、 请将你省(区)近期需更换并试挂这种国徽的数量函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三、 试挂半年后,请将国徽外观变化情况函告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