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5〕16号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5]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鄂尔多斯民用机场迁建工程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迁建鄂尔多斯民用机场。新机场为国内支线机场,位于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布尔合格乡满家庙。
二、 新机场本期工程飞行区设计机型为多尼尔328、运--12E冲8--400等支线飞机,跑道长18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16万人次的需要设计,航站及航管综合楼2300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电、供水、供油、消防及机场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1.53亿元,所需建设资金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四、 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新机场至空军大同指挥所及公庙子、毕克齐机场的专用有线、无线通信联系,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具体事宜按军地双方签订的协议办理。
五、 新机场建成并投入使用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原鄂尔多斯东胜机场废弃。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