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3号
施行日期2001年01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请示》。(沪府〔2000〕37号)收悉。同意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以原南汇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惠南镇。
南汇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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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4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3号 施行日期2001年01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请示》。(沪府〔2000〕37号)收悉。同意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以原南汇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惠南镇。 南汇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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