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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1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3号

施行日期2001年01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的请示》。(沪府〔2000〕37号)收悉。同意撤销南汇县,设立南汇区,以原南汇县的行政区域为南汇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惠南镇。

南汇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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