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4年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74〕71号
施行日期1974年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近几年爆炸物品生产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安全管理工作没有相应跟上去。有些地方和单位对管好爆炸物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忽视安全工作,对职工的阶级斗争和安全常识教育抓的不够;有些工厂没有防爆、防护装置,甚至明火生产;有些厂、库选址不当,库存超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一起;有些使用单位对爆炸物品缺乏严格管理,以致爆炸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问题不断发生,甚至被阶级敌人盗去进行破坏活动。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防爆炸事故和级阶敌人盗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请你们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 地方和军队的各级组织,在深入开展批林批孔的运动中,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群众、指战员的阶级斗争路线斗争觉悟,充分认识管好爆炸物品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政治任务。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认真进行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今后除了坚持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都要认真搞几次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发生的事故,必须查清性质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严肃处理。
二、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加强领导。现有爆炸物品工厂和烟花炮竹工厂,要从实际需要出发,统筹安排,指定有关单位归口领导并加强管理,尤其对县、社办的小型爆炸物品工厂和烟花炮竹厂,要加强指导。凡是安全条件太差的,应迅速改善安全条件。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解决。今后新建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炮竹)工厂、仓库,必须按照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三、 要经常向群众进行安全教育,严格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炸物品必须存放在有安全保证的专用仓库或安全的地方,选派政治可靠的人员专门管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存放,并不得超存。储存量较大的爆炸物品仓库,要组织民兵,配合驻库警卫部队,加强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出入库区,严防敌人破坏。
(二)运输爆炸物品必须贯彻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和部队的有关规定,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坐车、船、飞机。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检查,发现爆炸、易燃物品,要迅速妥善处理。
(三)使用爆炸物品要有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用剩的炸药、雷管必须及时收回仓库。严禁私存、转送和私自出售。违者要视具体情节,严肃处理。
四、 对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要发动群众,认真收缴。群众检举揭发的私匿爆炸物品的线索,要认真调查处理。
五、 坚决打击倒卖、盗窃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发生的这类案件,各地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保卫部门,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抓紧侦破。抓获的犯罪分子,要根据不同情节,严加处理。对于偷盗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的阶级敌人,要依法严惩,狠狠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