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日期1998年0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条法〔1998〕7号
施行日期1998年02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清偿与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回购债务中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 银条法[1997]64号文所述“合法利息”,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发布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
二、 关于证券回购债务清偿中涉及的利率问题,应按照《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6]24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