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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2〕37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这次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是解决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价格偏低,加快价格机制转换的重大改革,是促进经济结构合理调整、增强国民经济发展后劲、实现我国经济增长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务求各项调价措施顺利出台。

二、 受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调整影响的相关产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革新挖潜,抑制成本上升,尽量消化基础产品提价的影响。对受提价影响较大的电力、钢材、有色金属、建材、机电和化工等产品的价格,国家将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适当解决。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运、煤、气提价出台以后,审时度势,逐项安排,陆续下达执行。

三、 要妥善安排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农民切身利益的提价措施。天然气和煤炭提价后,城镇居民燃料销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充分考虑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掌握时机,统筹安排。目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给予的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应继续执行。

四、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和天然气价格的具体工作部署,严禁擅自追加项目,搭车涨价。在铁路货运、煤炭和天然气提价出台前后的一段时间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不要安排其他提价项目出台,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基础产品提价的连锁反应。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顾大局、越权提价、抢先出台、搭车涨价的行为,要从严查处。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文有删减)

附件:一、提高铁路货运价格实施方案

二、提高煤炭价格实施方案

三、提高天然气价格实施方案

附件一

提高铁路货运价格实施方案

一、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铁路货运价格每吨公里提高一分,由现行每吨公里平均二分八厘五毫(含二厘基金)提到三分八厘五毫。提价收入用于铁路建设。

二、国家铁路(含运营临管线)运输的货物,不分货物品类、运输种别、地区和部门,一律提价。国家铁路的工程临管线和地方铁路、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不提价。

三、具体提价办法是,在现行运价基础上平均加价,即:整车每吨公里加价一分;零担每十公斤加价一毫;集装箱按各箱型平均载重量,每吨公里加价一分;轴公里运价按吨公里运价折算,每轴公里加价三分。

四、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物价局和铁道部另行通知。

附件二

提高煤炭价格实施方案

一、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统配矿指令性计划综合商品煤出厂价格平均每吨提高十元。地方国营矿指令性计划煤原则上同额提价,可以少提,但不得多提。

二、统配煤每吨提价十元,八元用于弥补亏损,二元用作基本建设基金。基建基金按品种提取:洗精煤每吨三元四角,块煤每吨二元五角,原煤和其他煤每吨一元七角。

地方国营煤矿在提价金额中,应安排一部分基建基金和其他专项基金,具体提取金额和使用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抄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结合指令性计划煤炭提价,将以前价外征收的维简费和生产发展基金、综采设备更新基金,全部并入价内。

四、指令性计划煤炭出厂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按灰分计价的出厂价格=煤炭灰分基价×煤种比价×水分比价×硫分比价×块煤限下率比价×(1+地区差价幅度)。

按热值计价的出厂价格=发热量基价×浮煤可燃基挥发分比价×品种比价×硫分比价×块煤限下率比价×灰分系数×(1+地区差价幅度)。

五、新的统配矿煤炭出厂价格目录和按大区重新核定的统配矿煤炭基本价格表,由国家物价局另行下达。

六、放开指导性计划煤和定向煤价格,包括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地方上调中央统配的指导性计划煤和定向煤,华能精煤公司、司法部劳改矿、军矿执行指导性价格的煤炭。

七、取消计划外煤炭最高限价和增超产加价。

八、放开徐州和枣庄矿务局生产的煤炭价格。

九、指导性计划煤、定向煤价格放开后,这部分煤炭的分配和铁路、船舶运输计划,由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另文规定。

附件三

提高天然气价格实施方案

一、四川天然气实行包干内外价格并轨,并根据各用户用气性质不同,实行分类气价:除化肥以外的其他工业用气出厂价格每千立方米二百四十元,城市居民用气二百八十元,城市商业用气四百二十元。

二、其他油田天然气出厂价格不并轨。

包干外气,不分用气对象,一律执行同一气价,出厂价格每千立方米三百三十元。

包干内气,区别不同用气对象,实行分类气价:城市居民用气出厂价格每千立方米一百三十元,其他用气二百一十元。

三、非化肥用气,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按新价格执行;化肥用气仍按原价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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