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8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8〕第14号
施行日期1998年08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我国长江、松花江流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十分关心灾区人民,纷纷慷慨解囊,掀起了捐款捐物献爱心的热潮,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广泛开展的社会捐赠活动,将对帮助灾区人民克服困难、重建家园起到重要作用。但在救灾捐赠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诸如募捐渠道混乱,捐赠款物分配多头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以救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现象,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不仅会挫伤社会各界的捐赠积极性,严重影响救灾捐赠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整个救灾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为切实组织好救灾捐固工作,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救灾捐赠工作要有领导、有组织地规范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领导,把救灾捐赠工作作为夺取抗灾救灾全面胜利的重要措施来抓,统筹安排,精心指导,周密部署。救灾捐赠工作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除中国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救灾募捐活动。义演、义卖、义诊等救灾募捐活动,必须按照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民政部1994年发布的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江西、湖南、湖北、安徽、福建、广西、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等重灾省(区)的各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接收省内外的救灾捐款。其他省份的民政部门也必须组织好救灾捐赠工作。任何系统开展救灾捐赠工作,都必须坚持自
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硬性摊派。
二、 要切实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救灾捐赠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收的每一笔捐款,都要当面点清,开具收据。救灾捐赠款物要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统一制定分配方案、分头组织实施的原则。定向捐赠的款物,必须按捐赠者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的款物,除少量用于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所需外,要重点用于帮助灾民重建或新建家园。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非重灾省区及全国性民间组织要将救灾捐赠的接收情况及时报民政部,由民政部负责统计汇总,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根据灾情统筹平衡,制定非定向捐赠款物的分配方案,由各部门、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国有企业救灾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按现行财税制度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的部分只能从税后企业工资基金结余和福利费中列支。所有国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规,不得将救灾捐赠抵扣营业收入,不得因此影响各项税收的缴纳。
重灾省(区)的各级民政部门统一接收本行政区域内外的救灾捐赠,制定分配使用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将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 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救灾捐赠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救灾捐赠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现象。
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救灾捐赠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