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3年02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3〕33号
施行日期2013年02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
你们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延续并完善示范城市发展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
(一)2013-201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示范城市各500万元资金,用于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支持范围增加示范城市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二)将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两项政策延续至2018年底。
(三)中央财政继续对地方安排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质认证等给予补助。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优化操作模式,简化申报程序,调整申报条件,确定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企业提高技术创新和集成服务水平,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等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集成设计、综合解决方案及相关技术项目等研发。进一步放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将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由50%调整为35%,先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研究推广。
(五)完善服务外包中高端人才鼓励政策,科学界定中高端人才标准,对中高端人才培训加大补助力度。总结江苏、浙江两省高校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试点经验,逐步在示范城市推广。建立包括高等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基地等在内的社会化开放式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继续深化校企合作,重点支持一批办学规范、实力强、效果好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
二、 加快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支持服务外包企业通过境外并购建立营销和交付网络,吸纳境外中端人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进一步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并购核准程序,提高工作便利化程度。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打造中国服务外包产业整体形象,树立“中国外包”品牌。
三、 促进服务外包离岸在岸协调发展。进一步研究在岸与离岸服务外包协调发展政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内服务项目。积极培育服务外包在岸市场,鼓励政府机构和各类企业创新管理运营理念,购买专业服务。
四、 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环境。加强服务外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示范城市所在省(区、市)尽快研究出台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法规。开展服务外包信息安全认证评估,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内控机制。继续加强服务外包产业基础研究,出台相关行业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在员工住宿、物业租赁等方面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支持。
五、 原则同意《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办法》,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六、 商务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指导与服务,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
二0一三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