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13号
施行日期1994年02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经贸委、中国轻工总会:
你们《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盐业管理若干意见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原则批准,现就《请示》中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同意对食盐实行专营,请国家经贸委牵头,会同中国轻工总会和内贸部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审批后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要组织力量对各地区特别是碘缺乏病区销售的食盐是否含碘进行抽查。工业用盐继续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实行计划管理。国家计委和化工部对工业用盐的意见,请国家经贸委在研究食盐专营办法时加以考虑。
二、 授权中国轻工总会承担《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主管全国盐业管理工作”的职能,同意在中国轻工总会内设盐业管理机构,但不再增加编制。具体事宜,请中国轻工总会提出意见报中央编委审批。
三、 食盐加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必须有严格的法令和执法检查机制,要明文规定对销售非碘食盐应视同卖假药一样依法查处。请国务院法制局尽快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程序修订《盐业管理条例》。
四、 《请示》中的其他有关事项,请国家经贸委遵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