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土资源部
发文日期2016年04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年04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厅发[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信访突出问题的批示精神,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管控社会风险,切实维护群众权益,部决定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报告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在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基础上,适应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健全高效、顺畅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报告机制,全面掌握全国工作动态情况,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推动地方依法解决各类土地权属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 报告事项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情况。包括本地区现有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数量、争议面积,当年调处解决争议的数量等。本地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及成效。
(二)重大突发土地权属争议。因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并导致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经济秩序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情况,当地应对处置情况等。
(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法规及政策。包括土地确权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方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典型案例。包括本地区已调处解决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案例。
三、 报告方式及要求
(一)定期报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填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整理本年出台的土地确权及争议调处法规政策,一并报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统计汇总表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地籍网“全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系统”上报。
(二)即时报告。发生重大突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情况报告后,要在48小时内报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
(三)不定期报告。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将本地区已调处解决的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例材料(每年累计不少于5个案例,编写要求见附件2),通过中国地籍网“全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系统”上报。
请各地认真对2015年度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汇总表(见附件1),并收集整理2015年底前制订的有关土地确权及争议调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于2016年5月1日前,将上述材料报送部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电子版同步发送到djsqsc@mail. mir.gov.cn。同时,要全面收集2015年底前调处解决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案例,按照编写格式整理筛选后,于2016年8月底之前,通过中国地籍网“全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系统”上报(每省不少于5个案例)。
联系人:
刘喜韬 010--66558213
传 真:010--66558201
邮 箱:djsqsc@mail.mir.gov.cn
苗 菁 010--66557839(兼传真)
13701297567
邮 箱:flzx102@163.com
附 件:1.______年度_______省(区、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情况汇总表
2.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典型案例编写格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