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土资源部
发文日期2004年05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函〔2004〕209号
施行日期2004年05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请示》(赣国土资文字〔2004〕1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二、 派出机构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调查和调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和调解的法律后果由设立机关承担。对于需要做出处理决定的,由设立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