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法释〔2023〕9号
施行日期2023年09月22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已于2023年7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22日起施行。
2023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释〔2023〕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公司解散纠纷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确定受理费收费标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