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1年05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2011〕14号
施行日期2011年05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91项)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64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传承和管理工作,努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迈上新的台阶,为构建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