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3年05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3〕57号
施行日期2003年05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根据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同意废止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由你们依法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要考虑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的关系以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要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为了保证工作的衔接, 《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自你们制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