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5年04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5〕28号
施行日期1995年04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整顿北京外事服务秩序的报告》(京政办文〔1995〕6号)和《关于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有关涉外业务的请示》(〔1994〕外经贸合发第74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北京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事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33号)精神,对外事服务秩序进行整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北京市做好这项工作,以保持良好的外事服务秩序。
二、 外事服务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和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在京开展向外企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纳入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同意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也可以开展此项业务,连同该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继续开展的介绍派出国外劳务人员返派到驻京外企代表机构工作的业务,一并纳入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北京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应加强与这些单位的联系协商,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 北京市在拟定外事服务管理配套规章的过程中,应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以使拟由北京市政府发布施行的规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在此基础上,各有关方面应严格依法办事。
四、 为探索建立管理有序的有关外事服务的劳务市场,北京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北京市政府在开展这方面的专题调研等工作中,如有需要,可直接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协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