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1年0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1〕6号
施行日期1991年02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加快福建铁路建设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省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所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建设第二条入闽铁路和漳(平)泉(州)肖(厝)铁路。
二、 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的范围只限经铁路运入你省的货物和省内铁路货运。铁路客运和出省铁路货运不征收附加费。征收附加费的标准为平均每吨公里一分钱,征收期限为七年,如届时建设资金确实不够,可延长至十年。
三、 有关铁路建设和征收附加费的具体问题,请你省商国家计委、铁道部、国家物价局研究确定。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