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11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4年11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4年11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发建设北海、防城港的规划报告》收悉,现对几个问题批复如下:
一、 北海市(包括所属防城港区,下同)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对于加速广西以至大西南的经济开发,增强民族团结,都具有重要意义。考虑互北海市基础差,底子薄,经研究确定,在政策上给予以下的特别支持: 1.从一九八四年到一九八七年,北海市与外商(适用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下同)签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合同,不论是生产性的还是非生产性的,在其合同有效期内,企业所得税一律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
对上列企业应征收的地方所得税,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
在上列企业投资的外商,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中国国境外时,免征汇出利润的所得税(即“汇出税”)。
2.在北海市区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一九九0年以前,不分外汇来源,一律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税和增值税。
3.从一九八五年到一九八七年,北海市进口的生活消费品和其他市场物资,在每年不超过一千万美元的额度以内时,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其数额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和烟、酒,照章征收进口关税、产品税和增值税;其他商品可试行减半征收。上述减税物资,只准在北海市内销售,如经特殊批准转销市外时,照章补税。超出一千万美元额度以外进口的部分,仍应照章征税。
上列一千万美元额度以内的生产消费品和其他市场物资的进口计划(包括品种、数量、金额),每年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需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转报国家经委和海关总署备案。
二、 北海市的对外开放应坚持从实际出发。近期内要着重搞好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通讯和旅游宾馆等)建设,为打开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局面创造必要的条件。 首先要用好国家下拨的外汇额度,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改造、扩建,并采用多种方式集资兴办一批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技术比较先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中、小型项目,逐步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工业结构,努力创造一些优质名牌产品。
要发挥当地的渔业优势,引进捕捞、养殖、贮藏、加工方面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发展海产品生产和深度加工。
北海市水资源目前不充裕,在安排建设项目时应注意节约用水,同时,要注意保护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三、 北海市可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经贸部批准,在香港设立经贸机构和组建北海市的技术进口公司。
四、 为适应进一步开放的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帮助北海市做好调配、培训干部和招聘人才的工作。 北海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西南各省最便捷的对外海运港口,是我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中唯一的沿海开放城市。北海市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逐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努力开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新局面。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该市的开放和开发应积极给以支持,认真帮助他们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