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69号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立项建设荔波民用机场的请示》(黔府呈〔1999〕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贵州荔波民用机场。该机场是国内支线机场,场址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境内。
二、 机场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4C级标准规划,本期按3C级标准建设,主要满足新舟 60、CRJ—200等同类型飞机起降,同时考虑B737—300型飞机限制航程减载使用要求,跑道长2300米、宽45米;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22万人次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3000平方米,航管楼面积1500平方米,主降方向设Ⅰ类精密进近仪表着陆系统和相应的助航灯光设备,配套建设供油工程和机场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具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审定。
三、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3.48亿元,资金来源为:贵州省承担2.088亿元(省基本建设投资公司交通建设基金承担1.044亿元,黔南自治州及荔波县财政承担1.044亿元),国家计委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1.392亿元。
四、 该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五、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二○○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