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年12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8〕115号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授予以下5名同志二级警监
警衔:
张 利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副局长(正局级)
茹水泉 北京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陈 铮 杭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周绪达 青岛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李明新 海口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局长(副厅级)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