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年0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5〕13号
施行日期2005年02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完善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政策措施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为充分发挥珠澳跨境工业区区位优势,促进珠海和澳门经济发展,同意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珠海园区)与境内区外(内地)之间进出货物在税收方面享受出口加工区政策,即从境内区外(内地)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实行出口退税;对珠海园区运往境内区外(内地)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二、 珠海园区要按照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要求建设隔离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