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10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94号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2]9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美兰机场对外国籍飞机开放问题的请示》(琼府[2001]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海口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 海口航空口岸扩大开发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同意海关增加编制50名,检验检疫机构增加编制40名,均在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新增编制;边检增加现役编制45名。上述编制人员除边检外,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用房以及边检营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补助222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 有关航线、航路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报批。
五、 海口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