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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规章修订与公布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6年09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函〔1996〕102号

施行日期1996年09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法函〔1996〕10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提出的关于规章修订与公布工作的有关问题,我们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和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各地方、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高度,抓紧清理规章,修订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

行政处罚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你局现行规章需要公布的,可以先行予以公布,对于其中需要修订的,修订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实施处罚的程序,应当执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国务院法制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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