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7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97号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重新开放海拉尔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2〕136号)和《关于恢复海拉尔国际航空口岸的请示》(内政发〔1993〕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海拉尔航空口岸对外开放,开辟海拉尔至俄罗斯的空中航线。
二、 有关飞行航线问题,由民航总局报空军审定。
三、 检查检验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 海拉尔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