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4年03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4〕36号
施行日期1984年03月0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七八年以来,棉花种植面积逐年扩大,产量连年大幅度增加。一九八三年棉花种植面积达到九千一百万亩,总产量九千万担以上,预计收购八千八百多万担。这样,我国棉花就由过去靠进口平衡改变为自给有余,并开始出现了供过于求的情况。这是农村大好形势的反映,也是我国棉花产销形势的一个重大转折。现在的问题是,北方棉田仍是继续扩大的趋势,同时质量较差,内外销都有一定困难。如不适当控制北方棉花种植面积,积极改良品种,提高质量,供过于求的矛盾会更加突出。根据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今后我们对棉花的政策应当是,稳定和适当控制棉花种植面积,积极鼓励改良品种,提高单产,提高质量。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适当控制冀、鲁、豫三省棉田面积。这几年,南方一些省棉田有所减少,从棉花质量和纺织能力布局等方面考虑,南方棉田不宜再过多压缩,控制面积主要是冀、鲁、豫三省。这三省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农民按计划种植棉花。山东省棉花实际种植面积要控制在二千三百万亩,河北省控制在一千三百万亩,河南省控制在一千四百万亩。
二、 适当调整北方棉区棉花奖售粮食的政策。为了有利于控制北方棉花种植面积,适当缩小南北方棉农收益上的悬殊,从一九八四年新棉上市起,北方棉区(包括江苏、安徽、湖北三省实行北方加价比例的棉区)超基数收购每斤棉花奖售粮食由二斤改为一斤半,要粮给粮,要钱给钱。
三、 对等外棉(即国家规定的七个等级以外的棉花)的经营要放开,允许上市买卖,多渠道经营。从一九八四年新棉上市起,国家收购等外棉不加价,不奖售粮食,不奖售化肥。等外棉的收购价格,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制定,销售价格由县经营部门自定。棉农向国家交售等外棉,收购部门不得拒收,并要积极打开销路。
各棉花主产省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出具体贯彻措施,抓紧向农民传达。
国务院
一九八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