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33号
施行日期1993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宁德三都澳城澳辟为外轮海面交货点的请示》(闽政〔1992〕综318号)、《关于宁德三都澳城澳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补充请示》(闽政〔1993〕综39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宁德三都澳城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补充报告》(闽政办〔1993〕9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宁德三都澳城澳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新码头建成前,外轮先在海面交货。开放海域范围,同意你省与南京军区和东海舰队商定的意见。有关水上安全管理和军事设施保护及保密措施,由你省与总参、交通部商定。
二、 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地方负责解决,国家计委、财政部视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地方另文报批。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开办费由你省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 宁德三都澳城澳港口岸对外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