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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2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2002〕9号

施行日期2002年04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河北省高碑店市一些乡镇发生了外地农民工苯中毒的严重事件。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3月28日,朱镕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此案可能带有全国性(北京丰台区已发现类似事件),为了保护劳动人民生命健康,严明法纪,必须首先严厉惩处有关人员,对非法经营(均为地下工厂,无证生产)、偷税逃税、使用童工、无视劳动保护害人致死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治罪;二要保护劳工利益,责令涉案企业、工场发还工资,给予民工补偿,对中毒致死人员给予抚恤费,致病者给予医疗赔偿;三要举一反三,加强劳动保护立法,对使用苯类有毒物质作为溶剂的胶粘剂、装饰材料等的企业,必须规定明确的劳动保护条件(如产品质量认证、车间通风条件、检测手段等)。最后应将此事通报全国,要求各省、区、市组织全面检查,有案必查,有错必纠,对人民生命健康负责,对违法违规、伤天害理者绳之以法。”

遵照朱镕基总理指示,3月28日,国务院派出工作组赴高碑店市,会同河北省人民政府调查处理这一事件。据调查,当地一些箱包生产企业和个体作坊业主无视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在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时,没有采取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和安全生产措施,导致作业场所苯类有毒气体的浓度严重超标。这些农民工在苯类有毒气体浓度严重超标的作业场所中劳动,业主也没给他们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有的甚至让农民工吃、住、工作在同一房间,长时间接触高浓度的苯类气体,致使部分农民工苯中毒甚至死亡。经医院诊断、刑事侦察和工作组委派专家核证,截止4月2日,已发现在高碑店市从事箱包生产的农民工中,因苯中毒死亡5人、患病12人。

调查还发现,高碑店市的一些箱包生产企业和个体作坊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私招滥雇问题严重。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体作坊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企业和个体作坊违法使用童工,当地人民政府已发现并送返了24名童工。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农民工一般每天要工作10小时以上,多数企业和个体作坊没有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支付和加班工资的规定,农民工工资水平低,月工资一般只有200-300元,而且多数是半年甚至一年才能领到工资。违规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在高碑店市的2099个箱包生产企业和个体作坊中,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只有428个。偷漏税的问题比较普遍,在工作组抽查的92户企业和个体作坊中,绝大多数不能提供纳税证明,涉及农民工中毒病、亡的10户个体作坊均欠税款,其中3户欠税额在1万元以上,6户从未纳过税。

河北省高碑店市几年前已经发生过类似的有毒有害气体致人死亡的事件。1999年在高碑店市白沟镇的打工者中就有3名农民工被诊断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其中1人发病后4个月死亡。最近此类事件再度发生,且死亡和患病人数大幅度增加,说明该市箱包生产企业和个体作坊在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当严重。当地一些不法业主见利忘义,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一些乡镇领导不负责任,甚至纵容不法业主的违法活动,对发生在本乡镇的问题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一些地方领导官僚主义严重,对本地区存在的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监督检查和惩处不力;一些职能部门和监管单位严重失职,执法不严,甚至玩忽职守。这也反映出有关地区和部分的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淡薄,对劳动人民缺乏深厚的感情。河北省高碑店市中毒事件的发生,使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了极大的危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性质是极其严重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肃法规政纪,国务院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要从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中深入反思,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地处理好这一事件,并举一反三,研究制订严格管理措施,切实抓好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和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

(一)痛下决心,彻底整改。首先,要规范箱包生产行业和个体作坊的经营行为,将其全部纳入规范化的管理渠道。要对所有箱包和胶粘剂生产企业及个体作坊逐户检查,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要立即停业,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办理工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缔;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查处企业和个体作坊偷漏税问题,追缴税款,并按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彻底整治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照职业卫生标准进行逐户检查,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关闭。第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并禁止使用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督促企业和个体作坊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制度,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补发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

(二)建章立制,定期检查。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从制度、机制、管理体制上解决问题,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管办法。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责任,责成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用工、规范经营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集中整治的成果能够长期得到巩固。同时,要建立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制度,并定期对在有毒有害场所从事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高度负责,处理善后。抓紧对本地所有接触含苯材料的从业人员进行体检,保证患病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认真做好死亡、患病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赔偿工作。

(四)严肃法纪,严厉查处。对违反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农民工重大病亡事故、违反税法偷税漏税的业主,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认真调查基层干部是否包庇作案,严肃查处涉案人员。对在此次事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国务院责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就此次事件作出深刻检查,并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结果报告国务院。

鉴于此类问题在全国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并作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整治重点。集中开展胶粘剂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特别是要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作坊进行严格清查。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取缔。对无照生产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遵守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应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组织领导。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由各级人民政府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各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指定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同志专门负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不再发生此类问题。

(三)部分分工。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偷税逃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全国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监管局)、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共同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四)宣传教育。在整治过程中,要同时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即将实施的 《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举办业主学习班,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和生产安全意识。加强农民工务工前培训,组织宣讲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使广大农民工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的,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通报要求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还将组织工作组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二00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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