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7年05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83号
施行日期1987年05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转报关于深圳国际机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报告的请示》和广东省计委一九八七年四月二日《关于深圳机场工程项目建议书(选址)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深圳民用机场。
二、 建设规模终期可按国际机场规划,但分期建设。第一期工程按使用MD-82类型飞机的技术要求建设,跑道厚度可按波音747飞机要求设计。
三、 机场场址,以后海湾白石洲场址为被选方案,由深圳市组织专家继续进行论证、比较后,报国家计委、总参审定。
四、 建设投资,以深圳市自筹和利用外资为主,国家在“七五”末期或“八五”初期安排五千万元。按基建程序审批后,自筹和利用外资部分可先行建设。
五、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