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0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17号
施行日期1996年02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外经贸部、财政部:
外经贸部《关于呈请批复〈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请示》([1995]外经贸计财发第77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函》(财商字[1995]221号)收悉。现就设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建立的在全国范围内用于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在预算中实行专项、专户、列收、列支管理。
为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每年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1996年暂定25%,今后视机电产品出口情况适当提高比例),作为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二、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目前由上缴中央财政的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以下简称招标收入)和利息,以及基金使用回收的本金、使用费、滞期费等收入构成。招标收入的执收单位(各进出口商会)应按照国家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办法,将招标收入就地、及时上缴中央金库,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上缴中央金库的招标收入全部由财政部列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账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结余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用于平衡国家财政预算。
三、 在贯彻国家对外贸易产业政策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档次;鼓励深加工、高科技、高附加值商品及开发新技术、新商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促进对外贸易市场多元化以及其他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方面。
四、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包括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的绝大部分实行有偿使用管理方式,主要用于支持出口企业的经营性投资。每年度使用计划(包括分地区、分行业、分部门的使用金额及年限等内容),由外经贸部会签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组织选定项目,其中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的有偿使用部分,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会同外经贸部审定,联合下达执行。具体项目的评估审定、资金转贷和回收等事宜,委托银行具体负责。
对有偿使用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企业应按期归还;逾期归还的,应按规定缴纳滞期费。银行按规定的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费率收取使用费。
五、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非有偿使用部分实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央政府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所需支出。无偿资助的使用项目,由外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属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非有偿使用部分,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会同外经贸部审核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直接划拨资金。
六、 对出口配额招标工作本身的开支,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每年由外经贸部汇总编报预算,由财政部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核拨,年终清算。
七、 外经贸部应将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有偿使用部分每年度的项目实施及资金回收情况报告财政部,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
八、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财务管理细则由财政部根据本批复商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口企业有偿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具体条件和申报程序、资金拨付与回收要求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外经贸部商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及有关银行制定。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执行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统一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