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8年04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8〕12号
施行日期1998年04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1998〕12号 1998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明确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设置。为了使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之间协调运转,经过1993年机构改革以后的实践并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精神,经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关系作了一些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国家局是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
二、 国家局原则上不直接向国务院请示工作。国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应由主管部委向国务院呈文;遇有紧急情况,国家局需直接向国务院请示时,应同时报告主管部委。
三、 国家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内拟定部门规章、指示、命令,经主管部委审议通过后,由主管部委或主管部委授权国家局对外发布。国家局使用带国徽的印章,印章规格按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办理。
四、 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文件、电报直接发给国家局,国务院召开的有关会议通知国家局参加。
五、 国家局正、副局长的任免,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国家局内设司的司长职务的任免,由国家局审批,报主管部委和中组部备案;其他人事工作由国家局管理。国家局机关党的工作,由主管部委机关党委统一管理。
六、 国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办理,原有的外事经费渠道和外事审批权不变。除重大外事活动需经主管部委批准外,国家局可直接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国家局的副部级以上人员出访,由主管部委报国务院审批;其他人员出访,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 国家局原有的资金、财政、物资和机关行政经费渠道,原则上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