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29号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林业部、国家环保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陕西长青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陕政字〔1994〕60号)等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建立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面积约为29906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11000公顷,缓冲区和实验区面积18906公顷。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不得从事林木采伐活动。陕西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国家计委关于陕西省长青林业局转产安置建立大熊猫保护区方案的复函》(计农经〔1994〕248号)确定的原则,积极筹措转产安置资金,不留缺口,同时切实用好中央补助资金和国际组织赠款,抓紧落实长青林业局转产安置方案,确保1997年年底前完成转产任务。林业部要积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支持。
三、 陕西省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抓紧组织编制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建立精干的管理机构,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统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林业部、国家环保局要加强对长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协助陕西省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共同把自然保护区管理好、保护好。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