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3年05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69号
施行日期1993年05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博乐机场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新政发〔1992〕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博乐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博乐市东约十八公里处。
二、 机场建设规模,飞行区按4D级标准规划,本期工程按4C级标准建设,航站区按满足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工程总投资七千万元,全部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三、 机场建成后,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经营管理,中国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