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7年0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10号
施行日期1987年01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民航局一九八六年十月四日《关于迁建珠海直升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迁建珠海直升机场。
二、 机场按原有规模迁建,并留有发展余地,迁建工程所需投资由广东省珠海市负责解决。
三、 新机场建成后,原机场报废,土地及部分建筑物移交珠海市。
四、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