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1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8〕80号
施行日期1988年12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我国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为了确保农业资金有一个稳定的来源,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起,逐步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列收列支,专款专用。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开辟资金渠道、使农业发展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
(一)从1989年开始,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拿出一个百分点作为农业发展基金。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七三”比例分成,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二)从1989年起,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的部分,大部分用于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
(三)已经开征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开发;
(四)农林水特产税收入,大部分用于农业投入;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农业投入;
(六)根据需要和可能,各地可从粮食经营环节中提取农业技术改进费,提取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七)从1989年起,从世界银行的贷款中划出25%左右用于农业,纳入国家计划,用于农业生产、大型水利和林业建设;其他政府间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也要尽量优先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和农用工业。
二、 以上各项措施,除比照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预算外资金中征收的农业发展基金的大部分、耕地占用税收入的一部分有中央安排外,其余均由地区掌握。今后,增加财政对农业的资金投入,主要靠各级地方政府。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在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范围内,对乡镇企业税收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税额比上年增加的部分,制定出用于农业的具体比例,但必须体现大部分用于农业的原则。各地在安排支出预算时,既要保证各项正常支出的需要,又要突出地解决农业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三、 各级地方政府一定要把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增加农业投入的政策落到实处。各项新增支农资金,在年初安排预算时,要逐级加以落实。
四、 采取上述措施后,原来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不得减少,能增加的要尽量增加。地方财政安排的农业事业费和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在本地区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在近几年内要逐年有所提高。所有新增加的投入,要同原有的各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重点使用,主要用于创造农业生产必需的生产条件,以增强农业后劲,保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
五、 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新增加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列收列支,全面反映。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安排、统一管理资金;尽快制定科学而又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坚持按项目投放用于农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要切实加强各项支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