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5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91号
施行日期1985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关于请求改造南京大校场机场的报告》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南京军区空军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报送扩建南京飞机场的会议纪要和请求早日核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扩建大校场机场。
二、 机场按起降MD-82型飞机的技术要求扩建,考虑到发展,跑道基础可按起降波音747型飞机的要求进行处理。机场扩建后,产权仍属空军。
三、 扩建经费,国家投资四千五百万元,其余由江苏省负责筹集。
四、 机场扩建工程,场道部分由空军负责设计与施工,其余工程由江苏省负责。
五、 有关具体事宜,请你们协商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