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1年03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1〕23号
施行日期2011年03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在江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2.25平方公里,共分为两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1.1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火炬大道、南至城南大道以北200米、西至创新大道、北至京九大道;区块二规划面积1.0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东至拓展大道、南至城南大道以北200米、西至火炬大道、北至京九大道。
(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 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实行分期开发,一期开发建设面积控制在1.16平方公里以内。待确无发展空间后再进行二期开发建设。
三、 江西省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途对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进行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四、 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指导,支持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建设。
附件:江西井冈山出口加工区界址点坐标表
区块 界址点号 X坐标 Y坐标
区块一 J01 2990249.1 38592919
J02 2990244.4 38594240
J03 2989360.8 38594236
J04 2989365.5 38592921
区块二 J01 2990244.1 38594320
J02 2990239.8 38595548
J03 2989356.1 38595545
J04 2989360.5 38594316
注:1.本表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
2.规划面积2.25平方公里。